古丈县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丈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23-00009
  • 文号:古政办发〔2023〕17号
  • 统一登记号:GZDR-2023-0100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8-01-28 17:00:00
  • 签署日期:2023-07-06 17:00:00
  • 登记日期:2023-07-06 17:00:00
  • 所属机构:湘西州古丈县
  • 发文日期:2023-07-06 17:00: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GZDR-2023-01005

古政办发〔202317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古丈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古丈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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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76

古丈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根据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以及《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等文件精神,启动实施新一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不再实施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为切实做好我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强化责任担当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国家强农惠民政策的重要内容,对稳定耕地使用面积、降低生产成本和增加农民收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补贴政策涉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目标、以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底线、以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为原则,精准把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要义,最大限度发挥政策实施效应保护耕地,推动藏粮于地战略部署走深走实,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筑牢我县粮食安全根基。要切实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职担当,严格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不折不扣抓好政策落实落地。

二、聚焦政策重点,精准推进政策落实

(一)精准识别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实施或组织耕种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二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且承包方、经营方在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流转协议报经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后,按照协议执行;三是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村组未发包土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针对承包方发生身份转变导致出现补贴归属争议问题: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变动且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其承包权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方为整体消亡户的,应及时销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准确把握补贴要点。耕地上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纳入补贴范围;我县根据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当年上级下达资金和补贴面积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具体补贴标准,每亩补贴发放114元。按上述补贴标准发放后仍有结余的,按我县实际情况,加大对实际种粮者补贴力度,补贴对象按照条款()执行。严禁擅自统筹使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严格落实负面清单。以下情形不得发放补贴:一是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二是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三是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四是非农业征()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五是占补平衡中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六是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七是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三、规范发放流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具体流程:

(一)农户自行申报。驻村(社区)干部、村(社区)干部组织农户到村()民委员会申报登记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耕地上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等相关信息,村民(社区)小组组长逐户核实后,如实填写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制定的登记表(附件),并汇总上报到村()委会。

(二)村(社区)审核、公示、申报。驻村(社区)干部和村(社区)干部认真审核相关信息,对本村(社区)各小组上报的数据逐户核实,在村(社区)组人流集中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拍照存查,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村(社区)委会要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再予村(社区)公示栏公示7天,并留存公示影像资料;国有农场开展数据采集申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人民政府。

(三)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申报。各镇人民政府收集村(社区)的明细表和公示影像资料后,组织人员认真核实。核实无误后,形成汇总表,由镇党委书记或镇长签字,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在镇人民政府公示7天,并留存公示影像资料及相关资料。以资金申请报告向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申报。

(四)县级核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收到各镇上报的汇总表和公示影像资料后,组织相关人员对上报面积数据进行抽样核查。

(五)数据录入。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对各镇上报数据抽查核实后进行反馈。将相关抽查核实面积数据反馈至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农业农村局核实结果,统一将补贴面积等补贴发放相关基础数据录入一卡通平台。

(六)资金拨付。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发放建议,县财政局审核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6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具体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时间确定),严禁将补贴资金切块安排到镇,再由镇收集数据发放补贴。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均要通过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村(社区)组集体、国有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享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应拨付到其对公账户。

四、强化工作保障,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镇党委书记、镇长为主要责任人,明确分管副职具体抓落实。各村(社区)第一书记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核实到村第一责任人,村(社区)书记为第二责任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补贴精准发放。

(二)强化补贴政策监管。全县要加大耕地使用情况的核实力度,切实做到享受补贴的耕地不抛荒、地力不下降。享受补贴的对象要积极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保护耕地、提升地力,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监管,依托相关科学技术、现代设备,加大对耕地使用情况核实力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形式,对耕地面积核定、协议签订备案、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严防跑冒滴漏,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直接从农户补贴存折(或补贴卡)中扣缴农业税费老欠、一事一议等费用。县直相关部门、镇不得擅自出台政策,将补贴资金直接扣减用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社会保险等政策中应由农民自行缴纳的部分。

(三)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镇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此项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各镇人民政府、驻村工作队、村干部要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通过张榜公示、发放明白纸等渠道,重点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28日。

附件: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采集表

2.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结余) 信息采集表


附件1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采集表

说明:

1. 已确权登记颁证的农民无需填报非确权面积;村组未发包或农户暂未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填报未确权面积;

2.人员类别包括: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种地农民]、拥有流转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混合型(包含以上两种类型);

3.负面清单类型 ( A: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B: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C: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D: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E: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F: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G: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4.如实际种植面积大于确权面积或未发包耕地补贴发放到户的情形,需提供佐证材料包括不限于土地流转协议等。



附件2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结余) 信息采集表

/社区(必录)

(必录)

姓名(必录)

身份证号

(必录)

人员类别

(必录)

确权面积

(亩)

确权面积

(亩)

面清单面积

(亩)

面清单类型

际种植面积()  (必录)

际种植作物类别



















































































































(必录)

份证号(必录)

理村(社区)  (必录)

(必录)

面积(亩)  (必录)

备注

































































































:种植大户需上传佐证材料,包括不限于土地流转协议或是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采集表.doc
附件2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结余) 信息采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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