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政策解读
关于《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决定》政策解读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古丈县司法局组织各单位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起草了《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一是规范性文件清理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各组成部分之间不应当存在上下冲突、前后矛盾的问题,而应当是一个科学、统一、协调的有机整体。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就是通过全面梳理、查找并着力解决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范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确保政令畅通。二是规范性文件清理是加强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规范性文件也不例外,规范性文件不应当、也不可能“长生不老”,应当随着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而不断更新。三是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从源头上解决执法依据合法、合理和有效的问题。按照法制统一的要求,围绕中心工作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就能够为推进依法行政打好基础,为建设法治政府扫清障碍,就能够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四是规范性文件清理是优化发展环境的必然要求。我县发展环境的优劣,很大程度上与本地制定出台的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有直接的关系。
二、清理原则
依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因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5年的,最长不得超过10年。标注“暂行”、“试行”和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专用于废止原有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起草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并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改后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进行修改,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重新计算有效期。第二十七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每两年一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于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本机关现行的规范性文件。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本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该及时清理相应规范性文件。修改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定执行。宣布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依据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函〔2024〕41号文件精神,(一)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或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或与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符,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政垄断等违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发展要求内容的,予以废止。(二)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或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或与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符,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政垄断等违背经济社会公平竞争发展要求内容的,需要修订的,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理,不纳入本次本次清理结果统一公布。
三、起草依据
1.《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
2.《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
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函〔2024〕41号)。
四、主要内容
正文明确此次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39件,宣布失效的20件,宣布废止的3件。通过附件形式详细列明了继续有效的、宣布失效的、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