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古丈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古丈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古丈县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6 16:35:00 字体大小:

各停车服务收费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合理调控道路交通需求,有效纾解城区“停车难停车贵”问题,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湘西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州发改价费〔2023〕1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各停车场收费实际,经我局研究,现就调整后的古丈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县属管理范围内凡符合《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的收费条件,其停车收费服务管理适用本通知。

第二条 停放收费管理主体。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属权限内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同时配合公安局、住建局、执法局、交通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定价形式。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定价形式管理。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商业场所(包括商务办公场所、商场、酒店宾馆、餐饮、商业街区、娱乐休闲场所、商住综合楼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2.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停车场除外);

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

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

5.其他除住宅小区停车场和实行政府指导价之外的合法设置的收费停车场。

(二)住宅小区停车场区分以下情况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住宅小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通过前期物业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内容。

2、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三)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

3.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4、保障性住房中产权为当地政府的廉租房、公租房的内设停车场;

5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收费标准以每辆小型汽车计费,其他车型比照所占小型汽车车位计费,摩托车(电动车)按不超过小型汽车收费标准四分之一收取。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主要考虑的因素。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白天高于夜间、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的原则,实行差异化定价。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

公共停车场、城设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

第七条 停车区域划分。由县公安部门会同县执法局,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定并适时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

第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在自动计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上7:00)或政府相关部门明确的其他免费时段。

(二)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一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

(三)除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放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的车辆;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1小时内或由当地价格部门规定的免费时间内的车辆;

(四)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五)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九条  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车辆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执法部门承担。执法部门通知车主领取扣留的车辆,车主逾期未领取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车主自行承担。

第十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正式文书;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于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车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得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和监控设施布置图,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需提供公安交警审批备案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七)成本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凭价格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核准文件,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收费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其他停车场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依法纳税。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须在停车场地入口和收费窗口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举报电话等,未按规定公示的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  严禁擅自设立停车场地收费、严禁不公示就收费或超标准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第十四条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原下发的有关停放服务收费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调整后的标准规定执行

附件:1、古丈县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2、古丈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审核登记表

附件:3、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古丈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5月24日 

古丈县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docx
古丈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审核登记表.docx
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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